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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与李壮壮、何睿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 负责人:王焦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壮壮。 被执行人:何睿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
负责人:王焦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壮壮。
被执行人:何睿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93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李壮壮、何睿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李壮壮的住所地在洛阳市伊川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9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