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 负责人:王焦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壮壮。 被执行人:何睿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93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李壮壮、何睿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李壮壮的住所地在洛阳市伊川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9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