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68-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魏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宏伟,男。 被执行人:芦红,女。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原洛阳湖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宏伟、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4年9月23日依据河南省洛阳市公证处(2014)洛市证经字第71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洛市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要对被执行人王宏伟、芦红已被查封(抵押)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评估结果出来后或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