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0010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泰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卫平。 关于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洛阳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1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30日被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已没有办公场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00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