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48-1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佳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华以牡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龙弘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 杨建国申请执行洛阳市城市建筑工程公司、洛阳华以牡丹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弘园艺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城市建筑工程公司、洛阳华以牡丹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弘园艺有限公司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