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杨乐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铁锤,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段秋芬,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校水,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珂妍,女,汉族。 被执行人:段保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段聚虎,男,汉族。 杨乐音、高铁锤、段秋芬、高校水、高珂妍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48-1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段保虎、段聚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段保虎、段聚虎住所地在偃师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48-1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