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锅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安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迎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迎昊,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爱,女,汉族。 李锅涛、黄安芳、黄迎辉、黄迎昊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李志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李志爱的住所地在嵩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嵩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