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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锅涛、黄安芳、黄迎辉、黄迎昊与李志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锅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安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迎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迎昊,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爱,女,汉族。 李锅涛、黄安芳、黄迎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锅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安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迎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黄迎昊,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爱,女,汉族。

李锅涛、黄安芳、黄迎辉、黄迎昊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李志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李志爱的住所地在嵩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嵩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