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1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洛粉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尚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洛粉面业有限公司、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