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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中石、沈建林、沈建辉、周春玉、吴保红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虚假出资、抽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41号 被执行人沈中石,男。 被执行人沈建林,男。 被执行人沈建辉,男。 被执行人周春玉,女。 被执行人刘俊丽,女。 被执行人吴保红(曾用名吴宝红),女。 被执行人王全全,女。 被执行人陈志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41号

被执行人沈中石,男。

被执行人沈建林,男。

被执行人沈建辉,男。

被执行人周春玉,女。

被执行人刘俊丽,女。

被执行人吴保红(曾用名“吴宝红”),女。

被执行人王全全,女。

被执行人陈志刚,男。

被执行人张留柱,男。

被执行人郭贵元,男。

被执行人尚振国,男。

被执行人张建设,男。

被执行人吕颖辉,男。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中石、沈建林、沈建辉、周春玉、吴保红等1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89字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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