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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利,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洛阳耐火厂材料技工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利,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洛阳耐火厂材料技工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21时35分许,王军利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M7152白色骐达轿车沿武汉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与联盟路交叉口,被重庆路分局交巡警查获,后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军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利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王军利的供述,查扣经过,证人李某某证言,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王军利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利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军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淑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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