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3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振峰,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200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峰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振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孙振峰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中鸿卓越城E区6号楼二楼李某某存放电线等物品的仓库里,将该仓库内的三盘10mm的铜芯电线偷走,并将偷走的三盘电线藏在该楼栋一楼的楼梯台阶底下。2014年9月30日中午孙振峰在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桥南端将偷来的三盘10mm的铜芯电线卖给一名收破烂的男子(身份不详),获得400余元赃款。 大约是2014年10月2日,孙振峰再次窜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中弘卓越城E区6号楼存放电线的仓库里偷走10mm铜芯电线五盘,并存放在该楼栋一楼的楼梯台阶底下。之后孙振峰分两次将此五盘电线带回洛阳市宜阳县盐镇乡北召村的家中。 2014年10月11日下午,孙振峰准备再次行窃时被李某某等人抓获。至此,孙振峰共计盗窃武汉路中弘卓越城10mm铜芯电线共计八盘,经洛阳市涧西区物价鉴定中心认定八盘电线的价值为40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振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振峰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材料、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振峰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振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振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皮晓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