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男,1995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疆泽普县。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艾科拜尔.图尔贡,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乌孜别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新疆泽普县。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艾科拜尔.图尔贡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约提库尔.艾尔肯及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艾科拜尔.图尔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艾科拜尔.图尔贡骑着摩托车,窜至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方某某科技通讯手机店,艾科拜尔.图尔贡在门外望风,库尔班.马木提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把防盗门剪开,进入店内盗窃25部老年手机、23部顾客需要维修的旧手机。两人把25部老年手机以50元、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共卖了1500-2000元左右。库尔班.马木提把23部旧手机扔进了牡丹桥附近的洛河里。经鉴定,被盗25部老年手机价值为2375元。 2014年8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艾科拜尔.图尔贡二人窜至洛阳市涧西区丽新南路建苑小区附近,由艾科拜尔.图尔贡望风,库尔班.马木提用螺丝刀把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右后门车窗玻璃砸开,进入该车后备箱内盗窃4条中华牌香烟、1条苏牌香烟、1瓶北极冰野生蓝莓干红酒。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为3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艾科拜尔.图尔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艾科拜尔.图尔贡的供述,被害人方某某、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等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艾科拜尔.图尔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艾科拜尔.图尔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