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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合买提?买提库尔班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2012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2012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监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伯峰、余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及其辩护人梁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11时,阿布某某甲与图迪某某某、阿布某某乙三人在天下玉源市场外的草坪休息时,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驾驶摩托车经过时与阿布某某甲等人对骂,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阿布某某甲被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打伤。2014年6月13日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阿布某某甲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辩解没有打阿布某某甲。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构成故意伤害罪。1、除被害人及证人图迪某某某认出受害人的伤是被告人造成外,无其他证据。证人阿布某某乙离事发地点较近,没有看清被告人带凶器,也没看清被告人如何打被害人;而证人图迪某某某距离较远,称看到被告人打被害人,好像拿个金属物品,故图迪某某某证言不客观。2、如果被告人没有使用凶器,不会造成受害人多处外伤,说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殴打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23时许,阿布某某甲与图迪某某某o某某、阿布某某乙o某某三人在天下玉源市场外的草坪休息时,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驾驶摩托车经过时与阿布某某甲等人对骂,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阿布某某甲被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阿布某某甲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2012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料库,证实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27日因判处缓刑释放。
4、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供述:今天晚上11点左右,我骑着我的踏板摩托车去看餐馆的情况,我看完后骑着摩托车准备返回我们的办公室,走到丁字口处时,我看到阿布某某甲和一个维族人从西边草地上向我跑过来,我想躲开他们,就往南走,一个戴帽子的维族人穿过摊位跑到我前面拦着我。阿布某某甲及另外一个矮个子维族人跑过来后,他们三人把我围在中间,当时阿布某某甲站在我的正对面,一个戴帽子的维族人和一个低个子的维族人站在我身后,阿布某某甲对我说:“你怎么了,是不是有话要对我说?”我准备往前跑时,阿布某某甲上来用手抓着我的衣服脖子领子,同时对另外两个维族人说“打他。”我把阿布某某甲的手推开,从摩托上下来,阿布某某甲也推了我一下,戴帽子那个维族人不知道用什么东西往我背上打了一下,矮个子的维族人打我没有我记不清了。然后阿布某某甲就用拳头往我额头上、脸上打了几下,我也用手往阿布某某甲的脸上打了一下,具体打到哪了我也记不清了,然后我就跑回我们办公室了。阿布某某甲等三人又追我一会,一直追到警务室门口。
5、被害人阿布某某甲陈述:那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图迪某某某、阿布某某乙三人坐在天下玉源我原来办公室对面摊位里的一个长椅子上聊天,艾合买提骑着一辆摩托车从我们对面巷道的东边过来,看到我们在聊天,艾合买提就停下摩托车骂我们,还不睡觉。我说:“咋了,你管得着吗?”艾合买提说:“过来,你个王八蛋。”我当时也比较生气,就从摆摊的案子上走到艾合买提跟前说:“我们在自家门口坐,碍你啥事了?”艾合买提从他的摩托车上下来,停放摩托车的时候支架没弄好,摩托车倒在路上。我当时在他摩托车前面站着,他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个金属的东西,也不知道是啥,攥在手里就朝我的头上、脸上打了几下,我就躺在地上了。打我第一下的时候,我的头部就流血了,我朋友阿布某某乙从长椅旁绕着走到我们跟前劝架,我看艾合买提打了阿布某某乙一拳,然后他俩发生了撕扯,又吵了几句,就停手了。艾合买提走着回了他们的办公室。我在地上躺了一会,起来走到警务室门前,阿布某某乙随后也到了警务室门口,没多大一会,警察就赶了过来。
他当时一拳头打在我额头上,当时就流血了,我感觉他手里拿的有金属东西,但拿的啥我没有看清。他又往我的脸上打了三四下,把我打躺在地上了,我准备起身时,他又一脚踢在我的下巴上。我又侧着身子左脸朝下趴在了地上,左眼下部也被地面擦伤了。我们打架前图迪某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就到西边的草坪里讲电话去了,他就没有到我们跟前。
6、证人图迪某某某o某某证言:2014年5月24日晚上10点多,阿布某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天下玉源南边靠西的地方聊天,我去的时候阿布某某乙正在和阿布某某甲坐在长椅子上聊天,我看阿布某某甲像是喝过酒了。约5分钟左右,我接到我妈妈打给我的电话,就在我打电话的时候,我看到艾合买提骑着一辆摩托车到草坪外边的路上,然后阿布某某甲就从两排摊位上跨过去到艾合买提身边,我还以为他们是要打招呼,谁知道阿布某某甲走近艾合买提以后,艾合买提扔下手里的摩托车,用拳头往阿布某某甲嘴上、头上打了两三拳,把阿布某某甲打的仰面躺在地上。阿布都迪卡尔也走到他们打架的地方,和艾合买提互相打了几拳。然后艾合买提一个人往他们办公室的方向走了,他走的时候还说:“到没有监控的地方再打。”阿布某某乙也跟着艾合买提走了,我扶着阿布某某甲也到了警务室的门口,然后警察就赶到了。
7、证人阿布某某乙o某某证言:2014年5月24日晚上22时左右,阿布某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天下玉源南边靠西的草坪里边商量市场收费的事情,我过去后看阿布某某甲像是喝酒了。过了一会图迪某某某o某某也过来了,我们商量到23时左右,艾合买提骑着一辆摩托车到草坪外边的路上,他骂道:“小声一点说话,他妈的。”然后阿布某某甲就走着出了草坪,从两排摊位上跨过去到艾合买提身边,我和图迪某某某还在草坪上没有过去,我恍惚看见艾合买提用手向阿布某某甲挥打了两下,因为天色很暗,我看不清楚是怎么打的,我就赶紧出了草坪,从那排摊位的北边绕过去,到他们旁边的时候,我看见阿布某某甲双手捂着脸在地上蹲着,我说不要打架,艾合买提上来给我嘴部打了一拳,我就还手打了他几拳,然后艾合买提摸着腰部,我以为他身上有刀子,我和艾合买提都停手了。然后艾合买提对我说:“阿布某某甲就管你吃饭,你没必要这么为他做事。”我就说我和阿布某某甲还是亲戚关系。我和艾合买提一起走着去警务室那边了,到市场后我就去找阿布某某甲的老婆,艾合买提回他们办公室了。后来我到警务室的时候看见阿布某某甲脸上流血了。
8、到案经过及发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发破经过及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的到案情况。
9、镇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阿布某某甲伤情照片,证实阿布某某甲的伤情及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辩解没有打被害人及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没有使用凶器,不会造成受害人多处外伤,经查,案发当晚,仅被告人与被害人阿布某某甲存在肢体接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打其面部后被打倒在地,被告人又用脚踢被害人,被害人鼻部粉碎性骨折、额部挫裂伤及面部挫裂伤与被害人陈述受伤经过吻合,可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辩护人认为图迪某某某距离案发地点较远,证言不客观的意见,经查,案发时图迪某某某在接听电话同时关注着现场情况,其陈述的案发经过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阿布某某乙证言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2)和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艾合买提o买提库尔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全新
审 判 员  马喜德
代理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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