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翠娇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翠娇,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2013年9月15日被抓获后寄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9月19日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翠娇,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2013年9月15日被抓获后寄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翠娇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迎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翠娇及被害人郭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梁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翠娇任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为客户办理投资理财业务,2011年3月,转为兼职业务员。2011年底,被告人刘翠娇因沾染赌博恶习,为筹措赌资,以为被害人办理“合单”获取高息回报的名义,共骗取郭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21名被害人投资款5200000.00元,其中948693.00元用于支付利息,剩余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翠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叶翠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辩称骗取被害人的款项没有5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翠娇任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为客户办理投资理财业务,2011年3月,转为兼职业务员。2011年底,被告人刘翠娇因沾染赌博恶习,为筹措赌资,以为被害人办理“合单”获取高息回报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投资款190000元、被害人郭某投资款600000元、被害人郭某甲投资款30000元、被害人任某某1060000元、被害人张某甲960000元、被害人任某80000元、被害人郭某某420000元、被害人史某100000元、史某某220000元、方某某70000元、史某甲160000元、史某乙150000元、李某甲360000元、高某甲50000元、李某乙80000元、王某甲370000元、张某甲50000元、李某丙50000元、李某丁20000元、乔某某140000元、范某某40000元(以上共计21人5200000元),其中948693.00元用于支付利息,剩余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翠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10年9月其到涧西区“盈信投资担保公司”任业务员,发展客户进行投资理财,后因完不成任务,2011年3月份转为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同年底因沾染赌博,其就以为客户办理“合单”可以获得高息为名,让客户将投资款交给其由其汇总后投往盈信公司,后其将被害人郭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人交给其用于“合单”的出资款没有交到公司,除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外,其余用于赌博挥霍的事实。
被害人郭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在被告人刘翠娇介绍下想通过刘翠娇把钱投资到“河南盈信投资担保公司”获取相应的利息,并把钱交给刘翠娇,后刘翠娇给其出具了收条和证明,按月给其支付利息,2013年9月因到期的款项刘翠娇未能返还,也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几人联系不上也找不到刘翠娇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证人王某某、贾某某、常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翠娇于2010年9月份到“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初转为公司的兼职人员,该公司管理规定中不允许为客户办理“合单”业务,但有些客户经理存在为客户办理“合单”现象,刘翠娇转为兼职后带客户找常某某办理过合单业务,但这些客户合同到期后常某某按照正常程序都为他们办理了退出手续,共同出资证明及相关合单记录都已销毁的事实。
被告人刘翠娇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出资证明、借条,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河南盈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聘书,扣押决定书,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豫明会司鉴字(2014)01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翠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翠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翠娇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翠娇的辩解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翠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案扣押在案的相关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未追回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孙振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