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军,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建军酒后驾驶豫CWT396号牌江淮皮卡车,行驶到涧西区武汉路建设路交叉口处时,被值班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建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军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建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机动车查询,查扣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刘建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建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淑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