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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宏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宏涛,曾用名韩红波,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宏涛,曾用名韩红波,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博、董雅丽,系洛阳市西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宏涛及其辩护人张博、董雅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宏涛于2008年9月11日向洛阳市交通银行申领了一张万事达标准信用卡普卡,在2008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拖欠银行本金19498.43元,未按照约定还款,经多次催收,逾期天数已超过三个月。
被告人韩宏涛于2009年5月19日向兴业银行申领了一张Garfield银联人民币信用卡金卡标准版,额度为43000元,截止2014年7月31日,该卡欠款总额为人民币50019.55元,其中本金为42988.36元,利息4188.84元,滞纳金等费用合计2842.35元。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逾期天数已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韩宏涛拒不归还银行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韩宏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询问王村的笔录及报案材料,报案书,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表,被告人韩宏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韩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宏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宏涛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淑霞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