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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官新卫与被告张建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812号 原告上官新卫,又名上官新伟,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张建涛,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偃师市。 原告上官新卫与被告张建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812号

原告上官新卫,又名上官新伟,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张建涛,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偃师市。

原告上官新卫与被告张建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新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姚中民在栾川乡罗庄村经营洗车及汽车装潢生意,因急需周转资金,故通过我们医院职工张建涛介绍,借到我现金50000元,并由张建涛提供担保,该款超期后,经我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建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3年2月2日,借款人姚中民书写、被告担保的借据1张,载明:“借条,今借上官新伟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用两个月,借款人:姚中民,担保人:张建涛,2013.2.2。电话:15303872234、13949287237。”

2、2013年2月21日,借款人姚中民书写,被告担保的借据1张,载明:“借条,今借上官新伟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用两个月,电话:15303872234,借款人:姚中民,担保人:张建涛,2013年2月21日。”

3、承诺书1份,载明:“承诺书,我承诺姚中民借上官新卫现金伍万元整,自借款之日起担保期限为贰年整,张辉借上官新卫现金贰万元整,自借款之日起担保期限为贰年整,承诺人:张建涛,2013年12月30日。”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评析如下: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为书证,且为原始证据,1号证据和2号证据证明了债务人姚中民分别于2013年2月2日和2013年2月21日两次两笔借到原告上官新卫借款共计50000元,3号证据证明了保证人被告张建涛对保证期限进一步明确,为两年,应为连带保证。3份证据相互印证了被告的保证责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应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法律事实:

2013年2月2日和2月21日,债务人姚中民分二次在原告处借取现金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两个月,被告张建涛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张建涛作为保证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担保责任承诺书,明确了保证期限为二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催要借款,均无效果,后借款人姚中民去向不明长期找不到,原告选择起诉连带保证人张建涛到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上官新卫与债务人姚中民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张建涛作为保证人书写的承诺书,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在保证期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利息请求,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对被告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还的,可主张逾期利息,本院酌情按照同期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建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相应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官新卫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官新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建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一并予以返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京府

审 判 员  王玉柱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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