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海波与被告杜小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王海波,男,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侯小乐,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小杏,女,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王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王海波,男,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侯小乐,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小杏,女,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王海波与被告杜小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小乐、被告杜小杏及其委托代理人昝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杜小杏与关鹏夫妻存续期间,于2011年3月17日被告丈夫关鹏找到原告说家里有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事后关鹏在2011年底偿还借款50000元,2013年初偿还借款30000元。剩余120000元未还。2013年8月份关鹏因病去世,今年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可被告却一推再推不予偿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听说过丈夫生前借该笔款的事,包括借款时间还款事项均不知情。被告在丈夫去世后,原告从未向被告本人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诉状中所称不是事实。2、被告生前与原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因被告丈夫已经去世,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因此,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无从考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证明2011年3月17日关鹏借原告200000元旦事实。对此被告称由于关鹏2013年8月份病逝,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原告应向法庭提交打款给关鹏的凭证及其他证据;另外借条上也不显示借款的用途,被告完全不知道借款之事。因此,不予认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支持其辩词的证据。

据上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17日被告丈夫关鹏借用原告王海波现金200000元,后两次还款80000元,下欠120000元未还。被告丈夫关鹏2013年8月份因病去世,被告杜小杏与关鹏生前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称该笔借款自己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提交借条的真实性由于关鹏病逝,无从考证的辩词。由于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关鹏生前个人债务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小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波1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杜小杏负担(原告已垫付,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宏舟

助理审判员  高荣静

人民陪审员  杜金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