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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洛阳市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抓获,2014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洛阳市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抓获,2014年7月14日被羁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7月17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生于1976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洛阳市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6月3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答应“二皮”(外号)帮其将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找个人卖了。之后,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段某某说有一辆套牌车,段又通过杨某某、田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介绍,最后以一万七千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牛某某(已判刑)。经查,该车系2010年12月23日嵩县城关镇昌嵩市场家属院仝某某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74506元。
另查明,2014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到嵩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同案人杨某某、田某某、牛某某供述及被盗车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报案证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接收证明、投案自首证明、发破案证明、户籍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居间介绍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会民
审判员  贺志宏
审判员  冯红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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