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豪,网名“奇石顽童”,男,生于1963年8月15日,汉族,本科文化,中国某行职工,洛阳某版块版主,河南省洛阳市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3年9月18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高登、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豪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韬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豪及其辩护人刘高登、高红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1、2011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文豪到嵩县查看河道采沙情况后,给沙厂老板李某某联系问其是否有采沙手续,李某某以为是小报记者想敲诈钱财没有理睬。2011年5月15日,张文豪以“奇石顽童”的网名在洛阳某港发图文帖:“【伊河之殇】嵩县段:土地告急!河床告急!利益面前,母亲河被蹂躏!”,李某某就将之前跟他联系的电话调出来给嵩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所的吴某某,吴某某同这个号码联系后,发现此人正是发帖人“奇石顽童”即张文豪。因嵩县水利局认为发帖内容与事实不符,吴某某就同沙厂老板王某某、安某某等人一起到洛阳市区一茶社找到张文豪说明情况,并希望张文豪能删帖,张文豪提出删帖需要费用。后经芦某某同张文豪说和,并由三个沙厂老板每人出1万元共计3万元交给吴某某,在洛阳某足浴城吴某某将该3万元交给张文豪作为删帖费用,张文豪给其打了一张收到3万元赞助费的收到条。 2、2011年7月4日,被告人张文豪又以“奇石顽童”的网名在洛阳某港发图文帖:“嵩县国土资源局李某甲局长,你眼不能‘瞎’,耳不能‘聋’呀!”,因涉及沙厂采沙占用耕地,嵩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王某甲找到沙厂老板李某某,李某某又将“奇石顽童”的联系方式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和张文豪联系后,同李某某、王某某一同到洛阳某酒店前找到张文豪说明情况,并希望删帖,张文豪同样称删帖需要费用,王某甲就将李某某、王某某凑的2万元放到张文豪车上。后来看帖子依然没有删除,王某甲又同本单位工作人员刘某某、田湖国土所张某某,从李某某处拿了1万元再次到洛阳某宾馆找到张文豪,在某宾馆楼下将1万元放到张文豪车里。 二、非法经营罪 2011年,被告人张文豪向洛阳龙门某集团公司总经理、“龙门一号”董事长黄某某称自己是洛阳某港的版主,可以在网络上正面宣传龙门石窟,并可以删除龙门石窟在网上的一些负面帖子。于是,从2012年3月开始,黄某某就聘任张文豪为龙门某集团公司的网络宣传通讯员,并按每月5000元的工资付给他报酬至2013年9月,共计9万元。并让“龙门一号”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20号给张文豪油卡上打进2000元至2013年9月,共计3万元。在此前后,张文豪在网络上删除了“悲伤的龙门”、“龙门又火了,央视曝光”、“龙门一号真是大气呀”等15个关于龙门某集团和“龙门一号”的帖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文豪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白某某、芦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安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张某、王某、赵某、胡某某、龙某某等人证言;张文豪所发关于嵩县水利局、嵩县国土资源局的图文帖、对“龙门一号”、龙门景区负面帖子进行删帖、压帖情况、收取龙门某集团公司、“龙门一号”报酬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豪以在信息网络上删帖、沉帖为由,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文豪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文豪不构成犯罪。一、对于指控张文豪敲诈勒索嵩县水利局三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所发帖子内容真实,在发帖前后均未主动向被害人联系删帖,未实施威胁、要挟,收取的费用明确为被害人主动给付“人在旅途”版块的赞助费,费用用于洛阳某港办晚会和“人在旅途”的活动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该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对于指控张文豪敲诈勒索嵩县国土资源局三万元的事实,相关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该犯罪事实存在;三、张文豪作为龙门某集团公司和“龙门一号”聘任的宣传策划总监,为龙门某集团公司和“龙门一号”做了大量宣传、策划工作,组织了许多活动,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获得二单位给予的工资报酬是合理合法收入,对于附带删除少量负面帖子,是被告人作为版主的应尽职责,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张文豪的辩护人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文豪所发嵩县水利局的帖子及网友跟帖;2、张文豪所发嵩县国土资源局的帖子及跟帖;3、龙门某集团公司为张文豪颁发的临时工作证;4、张文豪为龙门某集团公司宣传策划发帖摘要(66个帖子共929页,其中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共60个);5、张文豪为“龙门一号”宣传策划发帖摘要(13个帖子共93页,其中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共12个);6、“人在旅途”河洛网视“七夕游龙门”;7、洛阳市委宣传部洛宣发(2012)35号文件(张文豪在洛阳某港报道《夜游龙门人潮汹涌助兴花会掀起狂飙-节会主题之十》获第30届牡丹文化节网络宣传一等奖)。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1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文豪到嵩县查看河道采沙情况后,给沙厂老板李某某联系问其是否有采沙手续,李某某以为是小报记者想敲诈钱财没有理睬。2011年5月15日,张文豪以“奇石顽童”的网名在洛阳某港发图文帖:“【伊河之殇】嵩县段:土地告急!河床告急!利益面前,母亲河被蹂躏!”。嵩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所所长吴某某发现该帖后,就向李某某了解情况,李某某就将之前跟他联系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吴某某,吴某某同该号码联系后,发现此人正是发帖人“奇石顽童”即张文豪。因嵩县水利局认为发帖内容与事实不符,吴某某就同沙厂老板王某某、安某某等人一起于2011年5月17日到洛阳市区找到张文豪说明情况,并希望张文豪能够删帖,张文豪提出删帖需要费用。后经张文豪的朋友芦某某与张文豪说和,最终确定给付3万元,由张文豪删帖。同年5月18日,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个沙厂老板每人出1万元共计3万元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在洛阳某足浴城将该3万元交给张文豪,张文豪给其打了一张收到3万元“赞助费”的收到条,后张文豪对其所发的图文帖作了沉贴处理。 二、非法经营罪 2011年一天,被告人张文豪向洛阳龙门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称自己是洛阳某港的版主,有权删除龙门石窟在网上的负面帖子。于是,从2012年3月开始,黄某某就以网络宣传通讯员的名义聘用张文豪,让其为龙门某集团有限公司删除负面帖子,自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龙门某集团有限公司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付给其报酬,共计9万元(每月扣税45元,实际给付4955元,共计89190元)。从2012年7月开始,黄某某授意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龙门一号”项目部聘用张文豪,让其删除“龙门一号”房地产工程的负面帖子,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龙门一号”项目部每月支付给张文豪燃油费2000元,共计3万元。在聘用张文豪期间,张在洛阳某港上删除了“悲伤的龙门”、“龙门又火了,央视曝光”、“‘龙门一号’真是大气呀”、“商业楼盘‘龙门一号’建筑群严重破坏龙门景观”等15个关于龙门某集团和“龙门一号”的负面帖子。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文豪的供述: 2011年5月初接到反映,有人在伊河嵩县田湖段河道内、农田里挖沙,将大桥桥柱挖空,造成耕地毁坏,大堤毁坏,形成安全隐患,后我同网友“风雪夜归狼”(赵志辉,伊川人),到嵩县田湖快速通道东边河道内拍沙厂毁坏河道的照片,见大片的耕地被毁,现场和举报人反映的基本相符。当时赵志辉说他认识这个村里的一个人,就向这个人打听沙厂老板的电话,随后不记是谁给沙厂老板打电话问有手续没有,他支支吾吾地也不说,我们说见个面看看他的手续,他也不跟我们见面,后我们就走了,我们没有说明我们的身份。 经现场查看后,我就于2011年5月15日在洛阳某港洛阳城事版块发了“【伊河之殇】嵩县段:土地告急!河床告急!利益面前,母亲河被蹂躏!”的帖子,帖子发出后,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网友跟帖。大概是帖子发出的第二天上午,嵩县朋友芦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我发的帖子弄住自己人了,河道所所长是他亲戚,让我想办法把帖子删掉,芦某某要求到洛阳和我见面,出于多年朋友的面子,我同意和他见面。第一次在洛阳见面的地点和具体时间回忆不起来了,是芦某某和嵩县水利局河道所姓吴的所长和我见面,芦某某就提出给我点钱让我删帖,我不同意,我说:“我帖子上写的是事实,现在网友跟帖较多,现在不好办”,这次没有说成啥结果,他俩就走了。第二次是又停了几天,大概是中午,我当时在洛阳海关东边的某足浴城洗脚,芦某某又和我联系见面,我不见他们,芦某某多次要求,我只好让他们到某足浴城和我见面,还是芦某某和嵩县水利局河道所姓吴的所长去和我见面。芦某某和我见面说了几句客套话后,就让姓吴的出去,芦某某说河道所所长是他条串(妻子的妹夫),帖子的事如果不解决,他就要被处理,要我看在十几年的关系,务必帮帮忙,并再三提出以“人在旅途”赞助费名义给我点钱,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收下了3万元,给芦某某打了一张“今收到赞助‘人在旅途’活动经费三万元整”的收到条。这个帖子我没有删除,只做了下沉处理。这3万元我花在“人在旅途”系列活动中,部分花在洛阳某港网友春节联欢晚会上。 我与黄某某是2010年认识的,黄某某因赏识我有策划、宣传和组织能力,他2011年当上龙门某集团公司总经理之后,于2012年聘请我做龙门某集团公司和“龙门一号”宣传策划总监,并给我办了工作证。龙门某集团公司从2012年3月开始每月按5000元工资标准给我发工资至2013年9月;“龙门1号”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给我油卡上打2000元至2013年9月,我与二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所得收入系合法劳务报酬。 2、证人吴某某证言: 2011年5月15日,一个在洛阳某港上网名为“奇石顽童”的人,将在嵩县的伊河流域河道拍摄的数十张照片挂到洛阳某港网上,并配以文字说明,意思是反映嵩县河道内的开采乱象,嵩县水利局包庇,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奇石顽童”发帖后,我就向沙场一个老板李某某了解情况,他说网上帖子出现之前,接到过一个陌生电话,那个电话可能与发帖人有关,于是我就向李某某要了这个电话,当时我存储这个手机号码是13598166602,经联系对方承认帖子就是他发的。我跟芦某某是亲戚,芦某某与“奇石顽童”之前认识,“奇石顽童”拍照后去陆浑度假村吃饭时被芦某某发现了,芦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过这个事情。5月16日,我跟我们单位的白某某局长及沙场老板等人打电话联系芦某某想让他跟我们一起找“奇石顽童”沟通,因芦某某有事走不开没有去,我和白局长及沙场老板王某某、安某某(李某某亲戚)、还有一个不认识的沙场老板(何某某)几个人去了洛阳。5月17日,我跟“奇石顽童”联系,他让我们到洛阳市珠江路上的一个茶社见面说事。到茶社后我和白某某、王某某三个人见了“奇石顽童”。见面后我说让他帮忙把帖子删掉,“奇石顽童”说:“我下面跟帖人很多,删帖需要花钱”,我问他得多少钱,他说:“伊川沙场的帖子被报道后,给我送了一二十万元的赞助费,你们看着办”,我们就开始和他商量着少拿点赞助费,后来“奇石顽童”说让我们拿五万元赞助费才能删帖。在交谈中间,“奇石顽童”提到了芦某某,我当即给他说了我跟芦某某的关系,然后我跟芦某某打电话,芦某某正好在洛阳参加同学聚会,我跟他说了情况后他当即也赶到了茶社。当天在芦某某的调解下,最后我们口头上以3万元达成了协议。5月18日,我同白某某、王某某到周山路某足浴城给“奇石顽童”钱,我一个人进去给“奇石顽童”送钱,白局长和王某某在外面等。 3、证人白某某证言: 2011年5、6月份接河道管理所吴某某电话,说网上有反映嵩县河道乱采沙的帖子,我浏览后看到是一个网名叫“奇石顽童”的人发的帖子,上面有数十张在嵩县伊河流域河道拍摄的照片,以证明河道内的开采情况,还配以文字说明,文字的大意是河道内的开采乱象,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关注。虽然帖子很片面,与事实不符,但为了消除负面影响,我就赶紧让吴某某想办法找发帖人说明情况,让其将帖子删除。后来吴某某通过沙场老板李某某找到了“奇石顽童”的电话,通过这个电话与“奇石顽童”联系后,“奇石顽童”提出到洛阳和他见面。2011年5月16日,我和吴某某,还有三家沙场的老板王某某、安某某、何某某我们五个人到洛阳找“奇石顽童”交涉,因吴某某的妻姐夫芦某某跟“奇石顽童”认识,是朋友关系,所以吴某某想叫芦某某陪我们一起去跟“奇石顽童”交涉,结果他当天有事走不开。第二天,吴某某跟“奇石顽童”联系,“奇石顽童”让我们到珠江路的一个茶社见面说事。到茶社后,我和吴某某、王某某到二楼见到了“奇石顽童”,吴某某提出让“奇石顽童”删帖消除负面影响,“奇石顽童”说删帖要花钱,并称报道别人的帖子人家都送了一二十万的赞助费。然后,我们就和他商量少拿点赞助费,谈的时候“奇石顽童”提到了芦某某,吴某某当即就打电话联系芦某某,芦某某当时也在洛阳,就赶过去了,后在芦某某调解下,我们与“奇石顽童”达成了协议,我们给3万元,“奇石顽童”删帖。后三家沙场每家凑了一万元交给吴某某。第二天,我和吴某某、王某某一起到洛阳某足浴城给“奇石顽童”送钱,吴某某一个人进去见“奇石顽童”,出来后说“奇石顽童”接住钱了,并承诺删帖,还给我们出示了“奇石顽童”写的收条。 4、证人芦某某证言: 我和张文豪是朋友关系,认识有十多年了,他是“人在旅途”版块版主,网名叫“奇石顽童”。我与吴某某是亲戚关系。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张文豪和一个年轻男子去陆浑度假村叫我管饭,听他说照了嵩县河道乱采沙的照片,我就给他说河道管理所所长是我亲戚,让他不要往网上发,张文豪说叫他把河道平复一下,并答应不再发了。我当天就给吴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过了半月左右,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张文豪把照片发网上了,还给他要5万赞助费,让我和他一起去找张文豪说说。第二天,见到张文豪后,我对他说:“老张,你不是说不把照片往网上发,你怎么又发了?”张文豪说:“不是说叫他把河道整理一下,怎么还不整理?”我说:“你叫他去哪弄那么多钱?你赶紧把帖子删了,要不领导就要追究他责任”。张文豪说:“我当不住家,我得跟信息港的人说说”。我说:“那你跟他们说吧,让吴某某少拿点钱,只当是给你们点赞助费”。过了几天,吴某某给我说他给了张文豪3万元钱,事说住了。 5、证人李某某证言: 大概是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是不是你在嵩县田湖伊河里采沙?”我说“是”,他说:“你私采乱挖,破坏耕地,堵塞河道”,并问我有采沙手续没有,还让我和他见个面,否则他就要在网上进行曝光。我当时想着是小报记者敲诈钱财,就没理他。过了几天,嵩县河道管理所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几个沙场在樊店村滩地上采沙被一个网名叫“奇石顽童”的人发到了网站上,舆论影响很不好,让我们配合找到发帖人删帖消除影响,这时我想起前两天接到的那个陌生电话,我就把那个电话号码告诉了吴某某。吴某某联系后正是发帖人“奇石顽童”。之后,我就安排我的合伙人安某某配合吴某某去洛阳处理删帖事宜。后来的事情我就没有管过,只知道“奇石顽童”要3万块钱才删帖,我和另外两家沙场老板王某某、杨某某每家出1万块现金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将钱给了“奇石顽童”。“奇石顽童”拿到钱后,我们在网上就找不到那个帖子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1年5月15日,吴某某通知沙场停工整顿,说有个叫“奇石顽童”的网友发帖说嵩县采沙乱象,并让我们联系这个人想办法删帖。5月17日中午,我和吴某某、白某某一起到洛阳珠江路一个茶社跟“奇石顽童”见面,当时“奇石顽童”提出要5万元赞助费,我们嫌多,后来“奇石顽童”提到和芦某某比较熟,吴某某就和芦某某联系,芦某某到时我和白某某就出去了,吴某某、芦某某又跟“奇石顽童”说事,后来吴某某说已谈妥给“奇石顽童”3万元钱。当天下午,三个沙场每家兑了一万元现金交给吴某某。5月18日晚上9点左右,吴某某跟“奇石顽童”联系,“奇石顽童”让到洛阳市周山路的某洗浴中心一个房间见面,我和吴某某、白某某一起开车到某洗浴中心,吴某某一个人上去给“奇石顽童”送钱,下来后说“奇石顽童”答应回去后就把帖子沉下去,还拿出一张“奇石顽童”写的收条,上面写着“人在旅途”赞助费3万元。 7、证人安某某证言: 2011年大概5、6月份一天,我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说:“咱在河滩干活的事被一个叫“奇石顽童”的人发到网上了。……。你赶紧跟水利局的吴某某联系,跟那几家沙场的人一起和水利局的人找发帖人删帖消除影响”。然后我就跟另外两家沙场的老板王某某、何某某找到嵩县水利局的吴某某和白某某,我们五个人一起到洛阳找“奇石顽童”说删帖的事。到洛阳与“奇石顽童”联系约定在珠江路一个茶社见面。到地方以后,吴某某、白某某和王某某到茶社里和“奇石顽童”说删帖的事情,我和何某某在茶社外面等。他们出来说“奇石顽童”提出要想删帖最低得三万块钱。无奈我和王某某、何某某三人每人拿了1万元现金交给吴某某。后来听王某某说,在茶社见面后的第二天,他和吴某某、白某某三人在洛阳的一家足浴城把3万元给了“奇石顽童”。后来我发现这个帖子确实找不到了。 8、证人何某某证言: 大概是2011年5月份十几号,“奇石顽童”在网上发布了我们石料厂采沙的事,影响不好。我们石料厂老板杨某某从石料厂会计处取了1万元交给我,让我和另两家石料厂的王某某、安某某,还有水利局的白某某、吴某某一起去洛阳找“奇石顽童”送钱,想让他把帖子删了。我们到洛阳一个茶社,我和王某某、安某某在外面等,吴某某和白某某进茶社和“奇石顽童”协商。我们三家沙场每家出1万元,共3万交给了吴某某,吴某某给了“奇石顽童”。 9、证人杨某某证言: 大概2011年一天,我接到嵩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所吴某某电话,他说我们几家沙场在河道里面采沙的照片被一个网名叫“奇石顽童”的人发在了网上,影响很不好。为了消除影响,赶紧正常生产,我沙场的合伙人何某某和另外两家沙场的王某某、安某某与水利局的白某某、吴某某一起去洛阳找“奇石顽童”说删帖的事情。后来他们说好删帖需要给“奇石顽童”付三万块钱,无奈我们三家沙场每家出1万块钱,凑了3万块交给了吴某某,听说他们在洛阳一个足浴城把钱给了“奇石顽童”。 10、证人黄某某证言: (1)于2011年夏天在一次饭局上与张文豪认识,张自称是洛阳某港版主,名气很大,后来这人到公司找过我,说他可以在网络上正面宣传龙门石窟,并可以删除龙门石窟在网上的负面帖子,我当时见他这么热情,就没有拒绝;(2)后来我们公司的部门经理找我说网络上出现关于龙门某集团的负面帖子,我才想起张文豪,我就联系张文豪,后来他真的把帖子给处理了,这样我才相信他有这个能力,所以就正式聘任他负责处理网络上关于我们龙门某集团的负面帖子,也就是看好网络这一块,不出问题就行。聘用张文豪做网络宣传员主要工作是负责网络负面帖子的处理(沉贴或删帖),他不算公司的员工,只以员工名义发工资,平时不来上班,只负责网络上负面帖子的处理。支付他薪金的目的主要是让他负责网络上负面帖子的处理,其次是网络上宣传。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龙门一号”房产项目征地期间,网络上有许多负面帖子,当时项目经理王某向我汇报,我就让他跟张文豪联系,目的还是让张文豪负责处理网络上关于“龙门一号”的负面帖子,看好网络这一块。(3)在聘用张文豪之前,网络上有负面帖子我就电话联系他帮助处理,他也处理了,影响大的负面帖子他帮助删了,不重要的负面帖子沉了。(4)聘用张文豪以后,他为龙门某集团和“龙门一号”处理过负面帖子(沉贴或删帖)。(5)龙门某集团公司按每月4955元的工资付给他报酬,“龙门一号”给张文豪办了一张中石化的油卡,每月给他的油卡上打进2000元。 11、证人张某证言: 2012年3月份左右,网络上有许多关于龙门某集团的一些负面帖子,当时在网络上炒作比较严重。具体哪一天不记得了,当时我们总经理黄某某告诉我有个叫张文豪的人,是洛阳某港的版主,很有名气,以后网络上有什么关于公司的负面帖子,可以找张文豪,他可以帮我们搞定,并让我给他办一张工资卡,每月给他卡上打5000元钱,从2012年3月份开始,共给了他9万元。我们公司给张文豪发了个临时工作证,目的是方便他进出龙门景区,特别是网络上出现关于龙门景区的负面帖子时,他可以到景区里采集相关信息,并针对负面帖子进行回应或者找理由删除相关负面帖子。我们付给张文豪工资主要是让他处理涉及我们公司的负面帖子的,张文豪在网络上发布一些对龙门景区及龙门文化的一些报道基本是他自己主动做的,他报道前也来跟我沟通过,我认为他是想领着我们的酬金,有时候没啥负面帖子可删,想为我们出点力吧。 12、证人王某证言: 2011年7月份,“龙门一号”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施工,施工期间,网络上经常出现一些关于“龙门一号”的不实负面帖子,跟黄某某汇报后,黄某某说认识一个在网络上很有名气的人叫张文豪,可以帮我们删除网络上的负面帖子,后来黄某某就把张文豪介绍给我。因我业务忙,我就让项目部办公室与张文豪联系,如果网络上有关于“龙门一号”的负面帖子,就由我们办公室的人联系张文豪,让他帮我们删帖。关于给张文豪的报酬,我们请示黄总后,黄总让我们给张文豪办一张加油卡,每月给油卡上打2000元钱。从2012年7月份至2013年9月份,共计给油卡上打了3万元。我们只是要求张文豪删除“龙门一号”的负面帖子,并没有要求他在网络上宣传“龙门一号”,因为我们公司有正规的宣传策划部门,并且我们主要是在主流媒体上宣传。 13、证人赵某证言: 张文豪网名“奇石顽童”,2010年他和燕子等人申请了“人在旅途”版块,他们都是版主,张文豪属于元老级版主,在本版块他可以加亮、发帖、删帖、置顶、沉帖,不需审批。 证人胡某某证言: 洛阳某港刚成立时“奇石顽童”就参与其中,属于老人,所以给了他跨版块删帖的权利。洛阳某港的广告有代理商,版主无权以信息港名义拉广告,不允许在版块中发广告。 15、证人龙某某证言: 洛阳某港是洛阳市的一个门户网站,隶属于洛阳联通公司。BBS论坛是洛阳某港的一部分,“人在旅途”是洛阳某港下设的一个版块,是一个虚拟化的东西,“奇石顽童”是其中一个版主。信息港没有给任何下设版块公章,也没有配备财物会计人员,版主不需要上交费用。版主有删帖、沉帖,加亮、加精、置顶等权利,但不允许删帖收费,未经信息港允许,任何人或版主都不允许在信息港发广告帖收费。 16、“奇石顽童”所发关于嵩县水利局的图文帖: 2011年5月15日,“奇石顽童”在洛阳某港上发图文帖“【伊河之殇】嵩县段:土地告急!河床告急!利益面前,母亲河被蹂躏!”。 17、张文豪在洛阳某港对“龙门一号”、龙门景区负面帖子进行删帖、压帖情况: 张文豪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在洛阳某港删除“龙门一号”、龙门景区的负面帖子:“关于龙门景区”、“龙门伊阙风景区之忧”、“紧急呼吁:立刻叫停夜游龙门”、“今天晚上中央10套,对我们龙门管理提出严厉批评”、“悲伤的龙门”、“世界文化遗产日,龙门石窟上央视”、“龙门又火了,央视曝光”、“‘龙门一号’真是大气呀”、“龙门石窟遭龙门村民围堵,景区封闭,有团队去龙门的…”、“龙门石窟门被堵了”;“商业楼盘‘龙门一号’建筑群严重破坏龙门景观”、“龙门的‘壹号’,在建的龙门壹号”、“龙门的秀色”等共计15个帖子。 2012年7月份至10月份,“奇石顽童”对有关“龙门一号”和龙门景区的“关于‘龙门一号’大型城市综合体…”等5个负面帖子进行压帖处理。 18、洛阳某港上炒作龙门景区和“龙门一号”房产项目的相关帖子情况: 2012年3月份以前,网络上炒作龙门石窟景区的负面帖子有“龙门石窟风景区,这种做法对吗?”、“【城市公告】离龙门石窟这么近影响景区的整体景观吗”、“【百姓声音】看!!龙门石窟景区将建豪华公厕每座造价百万”等3个。 2012年7月份左右,网络上炒作“龙门一号”房产项目的负面帖子有“占千亩耕地建‘龙门一号’挡龙门秀色,毁世遗风光,龙门…”、“商业楼盘‘龙门一号’建筑群严重破坏龙门景观”。 19、河南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证明及中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账单: 该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每月给张文豪加油卡打入2000元,作为张文豪为该公司删除关于“龙门一号”负面帖子的报酬,共计3万元。 20、龙门某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及张文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龙门某集团有限公司给张文豪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共计9万元),每月代扣个税45元,实发工资4955元(共计89190元)。 21、洛阳联通公司关于洛阳某港及“人在旅途”版块情况说明、洛阳某港社区管理规定: 洛阳某港(备案号:豫I某P备05013576某号),创办于1997年,隶属于洛阳联通,是洛阳某的综合性门户网站之一。洛阳某港现有65个版块,注册网民861550人。洛阳某港论坛虚拟管理团队分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按照《洛阳某港社区管理规定》和《洛阳某港版主管理条例》对论坛进行管理。“人在旅途”版块是洛阳某港的自驾游版块之一,开版于2010年,是集结喜爱自驾游的网友群体在版块进行交流互动的场所。张文豪网名“奇石顽童”,2004年6月14日注册洛阳某港,是“人在旅途”版块的版主之一,在《洛阳某港社区管理规定》和《洛阳某港版主管理条例》范围内,具备版块帖子编辑、加红、置顶以及删帖的权限。 2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机主证明: 被告人张文豪,男,生于1963年8月15日,无前科。电话号码13598166602的机主为张文豪。 23、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 2013年9月17日,嵩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2011年5月份一个网名为“奇石顽童”(张文豪)的人在洛阳某港上发布嵩县伊河流域河道开采乱象的帖子,然后发帖人以此贴为要挟敲诈现金3万元。发现此线索后,嵩县公安局于当日以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张文豪于2011年5月在洛阳某港发布采沙乱象的帖子,后以删帖为由敲诈勒索嵩县水利局3万元现金。据此,于2013年9月18日将张文豪刑事拘留。后对张文豪在洛阳某港上发帖、压贴、删帖情况逐一进行调查证实,张文豪从2012年3月开始,以删除负面帖子为名,向龙门某集团有限公司每月领取5000元费用,共计非法营利9万元;于2012年7月份开始以删除负面帖子为名,向洛阳天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龙门一号”项目部每月领取费用2000元,共计非法营利3万元。 24、辨认笔录: 经吴某某、王某某辨认,均指认敲诈勒索其钱财的行为人为被告人张文豪。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豪以在信息网络上处理负面网络信息为由,采用要挟方法,索取他人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文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达11919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张文豪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张文豪敲诈嵩县国土资源局3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张文豪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未主动联系被害人,亦未主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根据证人吴某某、白某某、芦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张文豪在被害人上门要求删帖时,以删帖需要费用为由相要挟,迫使被害人给付现金3万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张文豪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作为龙门某集团公司和“龙门一号”项目部聘任的宣传策划总监,获得的费用系劳务报酬,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根据龙门某集团公司和“龙门一号”项目部主要当事人黄某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证实,聘用张文豪的目的是为了删除涉及二单位的负面信息,因此,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张文豪在非法经营同时,为龙门某集团公司和“龙门一号”项目部做了一些合法策划宣传工作,故对非法经营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张文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文豪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各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张文豪违法所得11919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会民 审判员 贺志宏 审判员 冯红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