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2051号 原告李志伟,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尹前峰,男,成年,汉族。 原告李志伟与被告尹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伟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志伟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借给被告尹前峰现金7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原告李志伟的诉状中没有写明被告尹前峰的住址,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利亚 审 判 员 马聚光 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