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3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雷,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陈晓雷另一户籍信息:姓名秦晓雷,该户籍现已注销。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晓雷与于某(已判刑)系朋友关系。于某的女朋友范某某曾和被害人丁某某谈过恋爱,丁某某现女朋友陈某某得知此情后,常上网进入范某某QQ空间浏览并留言,为此陈某某和范某某发生矛盾且在网上和电话中相互辱骂。2013年1月17日晚21时许,于某、丁某某电话相约到汝州市标联通公司西侧“温馨宾馆”处“说事”。随后,于某驾车接上被告人陈晓雷与刘某某、郑某某、丁某甲以及朱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约定地点,范某某也骑电动车到来。几分钟后,丁某某伙同赵某、张某某和陈某某也开车赶到。双方见面后,范某某和陈某某即发生争吵,于某和丁某某开始时分别劝解自己的女朋友,随后两人相互撕扯。双方人员看到该情况,纷纷加入打斗,于某方人员持木棍等物与丁某某方人员互殴,其中被告人陈晓雷与朱某某向东追赶丁某某,将丁某某追赶至联通公司门口。后陈晓雷与朱某某返回,丁某某也返回时被陈晓雷等人用木棍打伤头部,丁某某的头部损伤致硬脑膜破裂。经法医学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同案犯于某之母刘某甲代表于某、刘某某、丁某甲、郑某某、陈晓雷等人与被害人丁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达成协议书,赔偿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8000元,被害人丁某某对于某、刘某某、丁某甲、郑某某、陈晓雷等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陈晓雷的供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范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赵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13)0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雷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晓雷归案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同案犯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晓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晓辉 审判员 刘延兵 审判员 孙洪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