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一初字第15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某提供的维修派工单、安钢御景园物管处和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银杏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武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武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