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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国平与被上诉人顾花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平,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花芬,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上诉人张国平因与被上诉人顾花芬赠与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平,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花芬,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上诉人张国平因与被上诉人顾花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5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应依被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张国平与被上诉人顾花芬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涉及房产,该不动产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国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