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建生,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建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建琴,女。 委托代理人齐民来,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堂,男。 委托代理人谢书信,男。 委托代理人荣全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建生、谢建粉、谢建琴与上诉人谢建堂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青,上诉人谢建粉,上诉人谢建琴的委托代理人齐民来,上诉人谢建堂的委托代理人谢书信、荣全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