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安阳市大荣养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县辛村镇吴太保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大荣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乡吴太保村。 法定代表人薛艳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辛村镇吴太保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大荣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乡吴太保村。
法定代表人薛艳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辛村镇吴太保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海军,主任。
上诉人安阳市大荣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辛村镇吴太保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大荣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大荣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阳市大荣养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