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指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杨富启,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化工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杨富启与被申请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杨富启申请换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仲裁委员会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安仲裁字第248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