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复字第34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寺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铁佛寺新村。 负责人徐志国,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素睿、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路爱梅,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浩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佛寺村3排9号。 法定代表人李起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顺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商会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成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起运,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伟,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成只,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金秀,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怀新,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庆华,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索平顺,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寺信用社(简称铁佛寺信用社)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简称龙安法院)(2014)龙执异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铁佛寺信用社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铁佛寺信用社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佛寺信用社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梦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