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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艺钦与被上诉人李思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钦,男,2007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理人王丽敏,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系王艺钦之母。 法定代理人王文杰,男,1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钦,男,2007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理人王丽敏,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系王艺钦之母。
法定代理人王文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王艺钦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娴,女,200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理人李爱生,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思娴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秀平,女,1970年元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思娴之母。
上诉人王艺钦因与被上诉人李思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少民初字第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应由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证据来看,本案原审被告王艺钦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安阳市殷都区辖区,而是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王艺钦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期限为由驳回王艺钦的管辖权异议不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关于原告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综上,本案应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艺钦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少民初字第1号裁定;
二、本案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