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牛屯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王新胜,职务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上诉人滑县牛屯汽车站因与王红阳进站经营交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一初字第1082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王红阳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由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裁定驳回滑县牛屯汽车站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