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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滑县牛屯汽车站与王红阳进站经营交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牛屯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王新胜,职务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上诉人滑县牛屯汽车站因与王红阳进站经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牛屯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王新胜,职务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上诉人滑县牛屯汽车站因与王红阳进站经营交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一初字第1082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王红阳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由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裁定驳回滑县牛屯汽车站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