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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东与卢旺、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翔东,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卢旺,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卢旺。 王翔东申请执行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4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翔东,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卢旺,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卢旺。
王翔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旺、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北执字第4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桂兰之弟王桂平名下豫EWL118号奔驰轿车一辆,因查明该车不是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桂兰之弟王桂平名下豫EWL118号奔驰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振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