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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与景小强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民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景小强,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小强返还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民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景小强,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小强返还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景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小强于2013年5月8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小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第一审民事审判程序中,根据申请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北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景小强名下的豫E00639号越野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景小强名下的豫E00639号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变卖、转移、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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