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8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22日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义购买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文博园小区11号楼202室、203室、204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070196)的三套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申请人周某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