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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凤、李海林、王瑞与蔡俊慧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凤,女,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蔡俊慧,男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凤,女,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蔡俊慧,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艳凤、李海林、王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俊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蔡俊慧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