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凤,女,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蔡俊慧,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艳凤、李海林、王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俊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蔡俊慧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北民一初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