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法执异字第201号 异议人王远海,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郭新楼,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光财(杨英杰),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元海,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郭新楼与杨光财(杨英杰)、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元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远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远海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冻结其个人存款账号所依据的判决书上的被告是王元海,1974年2月22日生,安阳市殷都区铁佛寺新村人。而异议人姓名是王远海,1974年2月24日生,河南省商城县余集镇石板村王油坊人,与被告王元海不是同一人。由于判决书也从来没有向其送达过,所以该判决书未生效,故法院冻结其个人的存款账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元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王元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公告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将异议人王远海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紫薇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采取冻结措施后,本院与异议人王远海当面进行了确认,其认可2010年8月13日在本院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姓名一栏中填写的王元海是异议人亲自填写,但填写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符,送达地址与异议人本人住址相符。本案开庭时,异议人王远海也到庭参加了庭审。经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申请人当场确认,异议人王远海系本案审理程序中的被告王元海。异议人王远海在向本院作出的书面证明中承认(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中王元海的姓名与其本人不符,但案件当事人是其本人。 另查明,本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已按当事人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异议人王远海亲自填写,并到庭参加了庭审,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王远海认可(2010)北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元海与异议人系同一人,并已作出了书面证明。故异议人王远海所提理由不能成立,对异议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