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24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尚志青,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林州市。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志青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尚志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志青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尚志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志青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睿恒﹒书香雅居-8-3-1101,合同备案号码9743945060f05bbb)。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