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77-1号 申请执行人蒋鹏,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索国平,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任海萍,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索国平、任海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索国平、任海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索国平所有的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索国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索国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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