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105-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中,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玉林,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丽霞,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0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和平、王中、王玉林、薛丽霞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和平、王中、王玉林、薛丽霞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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