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峰,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5月30日被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6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卫东、霍春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峰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峰及其辩护人任卫东、霍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稽查中,2011年年底收受该公司财务部部长程某某所送价值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2012年8月份左右、2012年9月份左右,分别收受该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宋某某所送价值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各一张。共计收受购物卡价值3000元。 2、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税务稽查中,2012年年底、2013年年底,分别收受该公司会计李某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各一张。共计收受购物卡价值4000元。 3、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市益生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稽查中,2011年4月份左右收受该公司会计佟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 4、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经费检查中,2011年10月份左右收受该医院财务科科长马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5、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市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稽查中,2013年年底收受该公司会计孙某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 6、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4年中秋节前、2005年中秋节前、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分别每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白某某所送现金1000元,五次共计现金5000元。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白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五次共计现金10000元。总计收受现金15000元。 7、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意隆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4年中秋节前、2005中秋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分别每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侯某某所送现金1000元,三次共计现金3000元。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侯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五次共计现金10000元。总计收受现金13000元。 8、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期间,对内黄县鑫源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冯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共计收受现金8000元。 9、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8年年底、2009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该中心经理任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共计收受现金4000元。 10、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东庄镇税务征收给予关照,2008年底收受该镇镇长林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云峰收受现金68000元、购物卡价值9000元,共计7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云峰近亲属向龙安区检察院退出赃款40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被告人职务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云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云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任卫东、霍春林辩称:①起诉书指控除第四、五、十起外,其他七起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或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应计算为受贿数额。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③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又系初犯,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云峰利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稽查局局长、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程某某、财务部副部长宋某某、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会计李某某、安阳市益生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佟某某、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马某某、安阳市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孙某某、内黄县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白某某、内黄县意隆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侯某某、内黄县鑫源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冯某某、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经理任某某、内黄县东庄镇镇长林某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总计价值人民币77000元,为他们在税收方面提供照顾帮助。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稽查中给予关照,2011年年底收受该公司财务部部长程某某所送价值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2012年8月份左右、2012年9月份左右,分别收受该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宋某某所送价值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各一张。共计收受购物卡价值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我是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我们对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他们有偷税漏税情况。2011年年底,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程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宋某某在马家水饺吃饭时送给我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宋某某送给我1000元丹尼斯财物卡。他们俩个人给我送购物卡,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对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稽查照顾,并对安化集团的偷税漏税情况的处罚提供帮助。我给他们帮忙了,对安化集团的偷税漏税情况只给了最低的罚款。 2、证人程某某证言:我是安化集团财务部部长。2012年春节前,我送给安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张云峰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后半年,我安排我单位财务部副部长宋某某分二次送给过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张云峰丹尼斯购物卡,每次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张云峰正在负责我们公司的税务稽查。稽查时肯定会有不少问题,稽查结束会让公司补税、罚款。公司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处理时候给公司一定照顾,所以才给他送了些丹尼斯购物卡。我们公司得到照顾了,除了补缴税款,给的是最低罚款。 3、证人宋某某证言:我是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我送给张云峰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又送给张云峰1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张云峰当时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负责检查我公司纳税的情况,这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是程某某安排我去送的,主要是想让张云峰多关照一下,少找点麻烦,最后处罚的时候也能照顾照顾。张云峰在对我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没有找什么麻烦,给予了关照,在最后处罚时是按最低标准处罚的。 (二)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税务稽查中给予关照,2012年年底、2013年年底,分别收受该公司会计李某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各一张。共计收受购物卡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12年年底、2013年年底,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会计李某某分两次,在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共计4000元丹尼斯购物卡。我负责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李某某两次给我送购物卡,主要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在对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给予关照,少找点麻烦。我在对她所在的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没有去找麻烦,给予了关照。 2、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会计。2012、2013年春节前,我代表公司给过张云峰两次丹尼斯购物卡,每次2000元,共计4000元。因为张云峰是市地税稽查局科长,正在负责我们公司的税务稽查。公司想和他搞好关系,方便以后联系,也怕税务稽查时他刁难我们公司,所以才趁过节的时候给他送卡。 (三)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市益生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稽查中给予关照,2011年4月份左右收受该公司会计佟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11年4月份左右,安阳市益生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佟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现金。我负责对安阳市益生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稽查。佟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在对她的单位进行税务稽查时给予关照。我在对她所在的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给予了关照,没有去找她所在公司在税收方面的麻烦。 2、证人刘某某证言:我任安阳市益生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4月份左右,我安排单位会计佟某某送给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张云峰3000元现金。张云峰当时负责检查我公司纳税情况,这3000元现金是我安排公司会计佟某某送去的,主要是想让张云峰多关照一下,少找点税务上的麻烦。张云峰在对我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了关照。 (四)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经费检查中给予关照,2011年10月份左右收受该医院财务科科长马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11年10月份左右,我收受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马某某5000元现金。我负责对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马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在对他的单位进行检查时给予关照,少找点麻烦。我在对他所在的单位进行检查中给予了关照。 2、证人马某某证言:我原任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财务科长,2010年或2011年,我给过张云峰5000元现金。因为张云峰是市地税稽查局执行科长,当时负责对我们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工会会费的上缴情况进行检查,我们医院当时的经济情况不好,收入奖金都比较低,想给张云峰搞好关系,让我们医院少缴点工会会费,所以才给张云峰5000元现金。 (五)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期间,在对安阳市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稽查中给予关照,2013年年底收受该公司会计孙某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13年年底安阳市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孙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因为我负责安阳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稽查,孙某某给我送购物卡,主要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在对安阳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给予关照,少找点麻烦。我在对她所在的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给予了关照,没有去找麻烦。 2、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是安阳市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2013年3月份,安阳市地税局稽查局要对我单位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我们按要求把账目资料送到了地税稽查局,负责稽查的是张云峰。2013年10月份,稽查局让我们补缴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共计4万多元,还有一两万元土地使用税。我公司对土地使用税这一块有异议,想让张云峰认真审核审核,照顾一下。今年春节前,我代表公司给过张云峰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 (六)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4年中秋节前、2005年中秋节前、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分别每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白某某所送现金1000元,五次共计现金5000元。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白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五次共计现金10000元。总计收受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04年中秋节前、2005年中秋节前、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我分别每次收受内黄县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白某某1000元现金,五次共计5000元钱。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我分别每次收受白某某2000元现金,五次共计10000元钱。我当时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内黄县的税务稽查,后来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分管税务征收,白某某是内黄县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给我送钱主要是想让在税务稽查方面多关照一下,少找他公司的麻烦。我在税务稽查给予了他公司税务方面的关照,没有去找他公司的麻烦,并且在检查后发现问题都是按最低罚款处理了。 2、证人白某某证言:我是内黄县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黄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我公司基本每年查一次账,有时二年查一次账,每次都是我公司把财务账目送到内黄县地税局稽查局,张云峰当时是内黄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我想和张云峰搞好关系,以后方便让张云峰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少找点麻烦。所以2004年中秋节前,2005年中秋节前、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中秋节、2008年中秋节前我每次送给张云峰1000元现金;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及2008年年底我每次送给张云峰2000元现金。张云峰在对我公司的税务检查中给予了关照,没有找我公司麻烦,并且检查后发现问题都按最低罚款处理了。 (七)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意隆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4年中秋节前、2005中秋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分别每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侯某某所送现金1000元,三次共计现金3000元。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侯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五次共计现金10000元。总计收受现金1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04年中秋节前、2005年中秋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内黄县意隆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侯某某分别每次送给我1000元现金,三次共3000元现金。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侯某某分别每次送给我2000元现金,五次共计10000元现金。因为我当时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领导,负责内黄县的税务稽查,后来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分管税务征收,侯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想让在税务稽查方面多关照一下,少找他们公司的麻烦。我给予了他们公司税务方面的关照,没有去找他公司的麻烦。 2、证人侯某某证言:我在2004、2005、2008年中秋节前,分别每次送给张云峰1000元现金,三次共3000元。在2005、2006、2007、2008、2009每年过春节前我送给张云峰现金2000元现金,五次共计10000元。因为张云峰原来是内黄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以前稽查局查过我们公司的账,后来他又任内黄县地税局副局长,主管税务征收,我是主管我公司的财务的副经理,我们公司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对我公司税务方面给予关照,少找我公司的税务方面的麻烦,所以我趁过节之际送给他钱。张云峰给公司帮了忙,平常没有去我公司找过税务方面的麻烦,给予了关照。 (八)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期间,对内黄县鑫源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冯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共计收受现金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2007年年底,内黄县鑫源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冯某某分四次,在内黄县地税局我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000元现金,共计8000元现金。因为我当时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内黄县的税务稽查,冯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想让在税务稽查方面多关照一下,少找麻烦。我在税务稽查给予了她公司关照,没有去找她公司的麻烦,并且在检查后发现问题都是按最低罚款处理了。 2、证人冯某某证言:我在2004年年底、2005年年底、2006年年底和2007年年底,分别每次在张云峰的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现金,四次共计8000元钱。因为张云峰原来是内黄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对我公司的税务检查,我公司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张云峰对我公司税务方面给予关照,少找麻烦,所以我趁过节之际送给他钱。张云峰在对我公司的税务检查中给予了关照,没有找我公司麻烦,并且检查后发现问题都按最低罚款处理了。 (九)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税收方面给予关照,2008年年底、2009年年底,分别每次收受该中心经理任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共计收受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08年年底、2009年年底,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经理任某某分两次,在内黄县地税局家属院我的家里面分别送给我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现金。因为我当时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负责内黄县的税务征收管理,任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想让在税务方面多关照一下,少找他公司的麻烦。我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他公司关照,没有去找他公司的麻烦。 2、证人任某某证言:我任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经理。2008年年底,我在张云峰家里面送给他2000元现金;2009年年底,我在张云峰的家里面送他2000元现金。因为张云峰当时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负责内黄县的税务征收管理,我给张云峰送钱主要是想让张云峰在税务方面多关照一下,少找我公司麻烦。 (十)被告人张云峰在担任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对内黄县东庄镇税务征收给予关照,2008年底收受该镇镇长林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云峰供述:2008年年底东庄镇镇长林某某在我的办公室送给我20000元现金。当时林某某是内黄县东庄镇镇长,有协税护税任务,我是内黄县地税局副局长,主管税务征收。2008年底,内黄县东庄镇的当年税收任务还没有完成,林某某来办公室找我,希望我给他们帮忙调库,完成2008年的税收任务。过了几天,我帮东庄镇进行了税务调库存,完成了税收任务。林某某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的办公桌上放了一个信封,里面装着20000元现金。 2、证人林某某证言:2008年我担任东庄镇镇长期间,我们镇政府当时完不成县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因为张云峰是内黄县地税局副局长,主抓的是全县的税收业务,我找张云峰帮忙,张云峰给我们东庄镇调库完成了税收任务。我从单位的财务账目上先拿出了20000元现金装到了一个信封里面,到张云峰的办公室后,把这装有20000元钱的信封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他把信封收下了。 综上,被告人张云峰收受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7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云峰的亲属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4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37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内黄县地方税务局(2001)57号文件、安阳市地方税务局(2004)129号文件、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2008)9号文件、安阳市地方税务局(2010)10号文件、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人事科出具的证明以及干部履历表:证明2004年7月至2008年4月,张云峰为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张云峰为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2010年5月起张云峰任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科执行科科长。 2、河南省内黄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内黄县稽查分局局长岗位职责是:(1)进行地方税务检查。(2)查处偷、抗税案件及群众举报涉税案件。(3)组织实施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副局长岗位职责是:分管税收征管、法规。(1)负责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征管质量考核,涉税案件移送,执行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2)宣传贯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3、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工作职责是组织对全市稽查工作的开展;科长职责是对本科查办案件进行分析。 4、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阳市内黄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 5、龙安区检察院的退款收据:证明2014年8月11日龙安区检察院财务科收到张云峰案件暂扣款4万元。 6、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四联单:证明被告人家属向法院退出赃款37000元。 7、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证实张云峰涉嫌受贿7.7万元中除其交代的收受任某某贿赂未掌握,其他均在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内。 8、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5月份,侦查机关对张云峰受贿线索初查中,张云峰主动交代了其收受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佟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白某某、侯某某、冯某某、林某某贿赂的事实,立案后,又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任某某贿赂的事实。 9、被告人户籍证明:张云峰,1968年12月8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有自首情节,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反贪局破案报告和证明证实,张云峰到案前,侦查机关已掌握其收受任某某贿赂外的全部线索,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除第四、五、十起外,其他七起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或无具体请托事项,不应计算为受贿数额。经查,被告人张云峰供述以及证人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佟某某、白某某、侯某某、冯某某、任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收受上述钱物,均是因为相关人员为了让被告人在税收方面提供帮助照顾,才向被告人送了财物,被告人也在税收方面给予了照顾,上述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坦白、初犯,并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打击受贿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 (没收个人财产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赃款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4万元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上缴国库,并将执行回单送交我院附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子晶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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