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2005年9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孙喜成,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监视居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孙喜成、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承包绿化景观工程、购买苗木,需要流动资金为名,通过安阳市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安阳银行(原安阳市商业银行)梅园庄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丙伪造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2011年6月24日,李某甲将该伪造的虚假材料提交给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发放后,李某甲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部分用于偿还了其公司所欠李某丙的公司债务。2012年6月23日,该笔银行贷款到期后,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后安阳银行多次催缴偿还贷款,仍未偿还。2012年9月28日,由安阳市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100万元的贷款给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孙喜成辩称,被告人李某甲属于偶犯,本案中贷款100万,仅刚刚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已将全部贷款还清,未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并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丙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承包绿化景观工程、购买苗木,需要流动资金为名,通过安阳市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安阳银行(原安阳市商业银行)梅园庄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丙伪造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2011年6月24日,李某甲将该伪造的虚假材料提交给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骗取了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发放后,李某甲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部分用于偿还了其公司所欠李某丙的公司债务。2012年6月23日,该笔银行贷款到期后,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后安阳银行多次催缴偿还贷款,仍未偿还。2012年9月28日,由安阳市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100万元的贷款给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1年6月23日或是24日,以其的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包绿化景观工程、购买苗木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安阳市荣丰投资公司担保向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是李某丙提出来的,在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其和李某丙将伪造的虚假手续,为了贷款伪造合同,基公司和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签订的苗木购销协议也是李某丙伪造的,后银行贷款发放100万元。银行按照其提供的合同,将100万打到李某某甲的添艺园林工程公司帐哀悼上,55万元还以前欠李某丙的钱,给荣丰担保公司10万元的保证金和5万元的手续费,李某丙扣除了这15万元,剩下的大概有40万左右,用在了做工程上面了。银行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是荣丰担保公司替其向安阳银行梅园支行代偿了这100万的贷款。因为手里没有钱,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被告人李某丙供述:2011年5、6月份的时候要,李某甲贷款100万元,是其帮助联手的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因为其之前在梅园庄支行贷过款,和行长认识,行长给了一份贷款需要的手续清单,其让李某甲准备贷款的手续。李某甲贷款手续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苗木购销协议》不真实,协议上盖了其公司的印章,是为了贷款委托支付用的,没有实际履行。贷款时找的荣丰担保公司不是其介绍的,帮李某甲在安阳银行贷款,其也想让李某甲带了款能还欠其的几十万元苗木款。这100万元的贷款下来,银行将贷款打在了其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李某甲还了其59万元的欠款,其中包括45万元的苗木款的贷款保证金及手续费,剩下的41万元其给了李某甲。 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在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联系贷款客户,收取客户提供的申请贷款的资料及签订担保合同。我知道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贷款的事。2011年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安阳商业银行梅园支行贷款100万元,这笔贷款是我公司担保的,这笔业务是我负责联系做的。2011年5、6月份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曹某某到我公司,当时是我接待的曹某某,和曹某某一起来的可能还有李某丙,这个我记不清楚了,曹某某是安阳鲁蕾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他说要向安阳市商业银行贷款需要我们公司给他做担保,曹某某还说向安阳市商业银行贷款的还有两家公司,分别是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创辉商贸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贷款也需要我们公司担保,而这三家向我们担保公司提供的是这三家跟公司相互联保,过了几天曹某某来我公司,可能还有李某丙和他一起来的,就把所需要的担保资料送过来了,这其中就有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资料,停了几天曹某某就带着我到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看了看,手续提供完善之后我公司就给了曹某某三份担保函,随后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甲来我们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个人反担保函、公司反担保合同书、联保协议书等手续,2011年6月份安阳市商业银行就给某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这些资料是曹某某和李某丙给我的,某建设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资料是复印件,都是李某丙负责提供补充材料。是不是真实的我不知道,我没有核实过,只是将他们提供给我们公司的这些资料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了一下。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100万元贷款期限是一年,2011年6月份放的贷款,到2012年的6月份到期。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这100万元贷款没有按期偿还银行,这100万元贷款到期后,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一分钱都没有偿还银行。我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从2012年年底开始到现在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甲陆陆续续偿还我公司18.98万元,剩下的80多万元还没有还。 4、证人曹某某证言:我现在是鲁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知道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2011年贷款的事,在2011年我公司也贷款了,是安阳荣丰担保公司担保的,而在担保公司我公司和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创辉商贸有限是三户联保,所以知道东平公司贷款的事。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在原来叫安阳市商业银行,现在叫安阳银行办理的贷款,贷了100万元,我们三家公司都是贷了100万元。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手续是谁办理的,我不知道,我们三家公司在银行的手续都是各跑各的,具体是谁在银行给东平花木跑的贷款我不知道。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某甲。2011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某公司的李某甲、创辉商贸有限公司的郭某某在我朋友李某丙的公司,我说准备向银行贷款,李某甲和郭某某也说准备贷款,于是我们就约定三家公司相互联保来贷款。我们就决定通过安阳市荣丰公司从银行贷款。安阳市荣丰担保公司能担保贷款的事是李某丙告诉我们的。李某丙知道现在银行贷款是需要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王甲接待我们看资料。王甲考察完后,过了几天,我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一起来到安阳市商业银行,签贷款合同。过了几天银行就放款了。 5、证人杨某某证言:我现在在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是客户经理,也就是信贷员,负责客户贷款的相关工作。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贷款手续是我负责接待的。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在2011年贷的款,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贷了100万元。是以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李某甲的名义贷的,担保是安阳荣丰担保投资公司担保的,是李某甲向银行提供的贷款手续。没有其他人帮李某甲做贷款的事,我知道的就只有李某甲一个人。在2011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的行长通知我让我接待办理的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贷款的相关事项,第一次李某甲提供的手续不全,后来李某甲又陆陆续续跑了好几趟才把手续提供齐全,直到李某甲给我们提供了荣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我们才和李某甲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安阳荣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就审批放款的。李某甲是以做绿化工程的理由来申请贷款的,贷款申请里面写的很清楚,说的是李某甲在山西省潞城做绿化工程需要资金来贷款的。李某甲提供的贷款用途合同是一个苗木购销协议和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苗木购销协议是东平花木公司和安阳市添艺园林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是东平花木公司和山西潞城市园林处签订的。李某甲给我们提供的贷款手续是复印件,我们只是将这些复印件和原件核对了,原件是不是真实的我不知道,但是李某甲公司的情况我们都在网上能查到,都核对了,其他的手续我们就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李某甲贷款期限是一年,贷款到期后李某甲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我们多次催缴李某甲还款,但是李某甲还是没有偿还了贷款,后来是由安阳荣丰担保投资公司代偿了这100万元的贷款。 6、证人王乙证言:2011年安阳市某公司法人李某甲向安阳银行贷款时,我给李某甲做过担保。2011年四五月份,我的朋友李某丙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他本村一个叫李某甲的,现在安阳市荣丰担保公司做了一个贷款,需要我给李某甲做一下担保,并说李某甲是做花木园林,人很不错,给他做担保,李某甲肯定能还钱,我想了一下就同意了,李某丙告诉我李某甲在安阳荣丰公司等着我,我就来到荣丰公司,我就在担保书上签了字,随后我就走了。当时就我和李某甲、还有荣丰公司一个女工作人员在场。 7、证人张某证言:我认识崔某某,2011年崔某某委托我联系会计事务所给安阳市某公司做了审计报告。2011年,崔某某给我介绍过一个东平花木公司,让我给这个公司做审计报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个公司是做绿化的,我接到这个活后就给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让他们出审计报告,过了几天,崔某某就将安阳市东平公司的相关资料给了我,我就将资料给了相州事务所,相州事务所将做好的审计报告给我,我将报告给了崔某某,我不知道是谁委托崔某某做安阳市东平公司的审计报告的,我就是联系一个业务。这个审计报告是否真实,用途是什么我不清楚。崔某某当时没给我说用来干什么我没有问他,给我送的资料印象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好像还有验资报告,都是复印件。 8、证人崔某某证言:2011年是我向张某介绍过给安阳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做审计报告。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丙给我打了个电话,李某丙说想给一个公司做审计报告,问我跟会计师事务所熟不熟,我说问问吧,后来我就和张某联系,张某说公司资料符合条件就可以出审计报告,我就又和李某丙联系说可以做,之后李某丙就派人把东平花木公司的资料给了我,我把资料给了张某,过了几天,张某把做好的审计报告给了我,是李某丙还是李某丙派人报审计报告拿走的,我记不清了。给我送的资料有公司的营业证、机构代码、验资报告,都是复印件。李某丙没有给我说做审计报告的用途,我也没有问,我记得做报告是2000多元,不知道是李某丙给我的,还是他派人给我的。做出来以后我知道张某联系的是安阳相州会计事务所做的报告。 9、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是安阳市某公司股东,公司只有我和我父亲两个人,我父亲李某甲是法人代表,2011年6月我公司向安阳银行贷款的事我一开始不知道,只是后来在银行需要我去签字,我才知道我公司贷款的事,我只是签了签字,其他的我就不知道情况了。贷款的事我父亲没有与我商量过。我没有参与准备贷款手续,我公司欠李某丙添艺园林公司债务的情况我不知道。 10、证人宋某某证言:我当时是安阳市商业银行的信贷主管,2011年6月份安阳市东平花木公司贷款手续中那份苗木购销协议是一份委托支付合同,东平花木公司这笔贷款按照银行贷款规定必须向银行提供委托支付合同,如不提供,银行就不会审核,发放贷款,该份苗木购销协议在这笔贷款中是必须有的。贷款审批通知书上“宋某某”的签字是我签的。 11、证人张某某证言:2011年我在安阳银行授信管理部工作,当时我是授信管理部的副经理,2011年6月24日安阳市东平花木公司贷款100万这笔贷款业务我是负责贷款规模的审批,该笔贷款由支行自行审批,我部门不负责该笔贷款手续的审核。贷款手续中的《苗木购销协议》是体现贷款用途的一份合同,在贷款手续中是必备的,这份《苗木购销协议》体现贷款真正用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贷款必须有相关的购销协议,才符合贷款实贷实付,专款专用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样一份体现贷款用途的《苗木购销协议》,银行将不能发放该笔贷款。 12、证人郑某某证言:我是安阳银行副行长,主要负责银行的授信业务工作,2011年6月24日安阳东平花木公司贷款100万手续中的审批通知书上“郑某某”是我的签字,我只是负责该笔贷款的规模的审批,不负责该笔贷款的手续的审批,手续中《苗木购销协议》是体现贷款用途真实性的一份合同,在贷款手续中是必备的,贷款人贷款必须要提供一份能体现贷款用途的合同,这样才能证明这笔贷款是做什么用,这份《苗木购销协议》体现贷款的真正用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如果没有这样一份协议,银行将无法出账,也就无法发放该笔贷款。 13、证人林某某证言:我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我公司需要贷款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等企业的基础资料,还需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表等,最后还需要提供反担保资料。安阳市东平花木公司贷款时向我公司提供了两个企业来为其提供反担保,一个企业是安阳鲁蕾商贸公司,一个是安阳市创辉商贸公司。收取贷款企业两种费用,一种是担保费,一种是风险准备金,担保费是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来收取,风险准备金是按照贷款担保额的10%来收取的,如果贷款企业到期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我公司将风险准备金退还给企业,担保费公司收取的费用就不再退还。 14、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安阳市东平花木公司向安阳银行贷款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性(2013)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经审核东平花木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财务资料反映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情况与同期工商年检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反映的情况不符。其中2008年、2009年工商年检资料反映的利润为亏损,向银行提供财务资料反映为盈利。2010年度工商年检资料反映的利润总额为580683.41元,向银行提供财务资料反映利润总额为1673183.54元,虚增利润1092500.13元,达到当前披露的利润总额的188.14%。 15、安阳某公司向安阳银行贷款时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公司基本资料、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苗木购销协议书、公司的审计报告等以及银行的贷款合同(见证据3卷一册)。 16、潞城市园林管理中心证明1份:证明2011年4月26日,我单位未与安阳市某公司签订关于潞城市体育馆绿化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我们所见安阳市公安部门提供的潞城市园林处与安阳东平花木公司2011年4月26日签订的关于潞城市体育馆绿化改造承包合同不是我单位签订的。2013.6.6 17、潞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证明:证明我市2011年度无体育馆绿化改造项目。 18、鹤壁市公路管理局证明: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要求协查的鹤壁市公路局与安阳市东平花木公司2007年9月27日签订的绿化施工协议书,我局档案室没有查到原文,签订人王某乙非我单位工作人员。 19、鹤壁市公路管理局证明:我单位没有职工叫王某乙。 20、鹤壁煤业棚户改造指挥部证明:2009年鹤壁煤业集团公司棚户改造指挥部未与安阳东平花木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无张建军此人,名称没有鹤煤棚改福田小区绿化景观工程。 21、安阳荣丰担保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等。 22、安阳银行梅园庄支行证明、担保还款手续:证明借款人安阳东平花木公司在我支行贷款已到期,所欠100万已经由担保公司安阳荣丰担保公司代偿。 23、银行放款后取款、转账手续。 24、还款协议、还款说明、还款手续单据:证明荣丰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还款100万元后,与安阳东平花木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012年11月27日开始偿还荣丰担保公司,至2013年5月29日,还款196200元。2013年7月5日再次还款80万,安阳荣丰担保公司认定其还款100万。之前交纳的风险准备金作为利息和违约金。 25、从工商局调取的关于安阳市某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年检报告、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等。 26、从税务局调取的关于安阳市某有限公司的完税凭证。 27、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证明担保合同系东平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系东平公司向荣丰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合同。 28、被告人户籍证明:李某甲,1962年10月18日出生;李某丙,1977年2月12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伪造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丙秋同李某甲提供虚假的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孙喜成辩称被告人李某甲属于偶犯,并有悔罪表现,本案中贷款100万,仅刚刚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已将全部贷款还清,未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应当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惩罚骗取贷款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李某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 员 于 敏 代理审判员 宋子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吉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