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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海成与卢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林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范海成,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生。 原告卢君浩,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 原告范海成诉被告卢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海成、卢君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林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范海成,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生。

原告卢君浩,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

原告范海成诉被告卢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海成、卢君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姚村开一汽车配件经销店,被告销售原告的汽车配件,按规定销售完必须把货款急时交给原告。但是被告在销售原告配件后,并未及时交换货款,在2010年元月份被告还原告2000元,随后照帐后还欠原告货款16530,并打下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货款,被告以无钱或随后就给等原因,不以支付,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5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君浩辩称,欠原告16350元货款,已支付了2000元;有五个减壳需要退货,有质量问题,每个减壳200元。还有2000元索赔。目前索赔没有单据,我在十天内赵到后,就折抵货款,找不到就算了。上述共计3000元的索赔,要从货款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月9日被告卢君浩向原告范海成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卢君浩向原告范海成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卢君浩欠原告货款16350元,在审理期间,原告自认被告已经给付2000元,仍欠货款14350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2010年1月9日被告卢君浩向原告范海成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卢君浩欠原告范海成货款16350元,在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已经支付其2000元货款,故原告范海成要求被告卢君浩给付货款14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索赔3000元的要求,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君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海成货款14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承担50,被告卢君浩负担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太增

审 判 员  赵媛媛

人民陪审员  郭致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