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安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某于200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3)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