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某,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梁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3)安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