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苗某,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苗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苗某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被判处死缓,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