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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苗某与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苗某,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苗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苗某,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苗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苗某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被判处死缓,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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