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安行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陈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债务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1999)安民水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陈某于199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1999)安民水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