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与王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王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附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王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甲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