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少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冀DAB672普通低速货车在安阳县许家沟乡李家店村北倒车时碾压住郭某某、徐某乙,致徐某乙(7周岁)当场死亡,郭某某两处轻伤。经鉴定,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徐某乙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冀DAB672普通低速货车行驶至安阳县许家沟乡李家店村北倒车时碾压住驾驶电动车的郭某某及乘坐人徐某乙,致徐某乙(殁年7周岁)当场死亡,郭某某受伤。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徐某乙无责任。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徐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郭某某外伤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其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家属以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害人郭某某、徐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徐某甲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二十五万五千元人民币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郭某某、徐某乙家属已谅解被告人徐某甲,申请法院对徐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判缓刑。 又查明,经安阳县司法局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徐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徐某甲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4时30分左右,其驾驶冀DAB672普通低速货车行驶至安阳县许家沟乡李家店村北时因对面来车错不开车倒车时听见“咔嚓咔嚓”声音后其停车查看,看见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及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躺在其车后,当时小女该已经没有反应,之后现场其他人员拨打了120及110电话,妇女被120急救车拉往医院,后其被民警从现场带到了交警队。 2、徐某丙(郭某某丈夫、徐某乙父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14时30分左右,郭某某驾驶电动车带着其女儿徐某乙回家时发生车祸,其女儿徐某乙当场死亡,其妻子郭某某受伤住院。 3、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14时30分左右,其驾驶电动车带着其女儿徐某乙行驶至许家沟乡李家店村时,同方向在前的一辆普通低速货车突然倒车,其来不及躲避前方的货车,货车左后轮碾住了其的右腿和其女儿徐某乙的头部。随后,其被送到了医院。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证肇事现场情况。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徐某甲持有C3驾驶证。 6、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徐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郭某某外伤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其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8、被告人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徐某甲在肇事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协议书、谅解书证: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家属和被害人郭某某、徐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甲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二十五万五千元人民币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郭某某、徐某乙家属已谅解被告人徐某甲,申请法院对徐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判缓刑。 11、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徐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徐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靳庆霞 陪审员 王海丽 陪审员 安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辛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