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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41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阳县瓦店乡四伏厂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住安阳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41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阳县瓦店乡四伏厂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住安阳县瓦店乡四伏厂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石磊、乔阳,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牛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牛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乔阳,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许某甲(已判决)、许某F(已死亡)等人在瓦店乡四伏厂村随意殴打白某某、牛某某。经法医鉴定白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牛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牛某某要求被告人许某某与许某甲对(2010)安刑初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是被许某F打电话叫去的,事先并不知道有什么事,自己只是打了白某某一拳,二被害人的伤都不是自己打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16时许,许某F(已死亡)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本家的许景间被牛某某和其妹妹牛某甲骂了,让许某某一起到牛某某家去闹事,随后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许某甲(已判决)、许某F(已死亡)等人在被害人白某某、牛某某家附近随意殴打白某某、牛某某,致白某某左眼受伤,牛某某头皮挫伤;经鉴定白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牛某某头皮挫伤、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当庭供述及辩解:2010年2月12日下午4、5点钟,接到我叔许某F电话,叫我去他家,当走到许某F家西边时看到俺家一班子人从许某F家往西走,许某F告诉我,许某乙(许某F儿子)和白某甲(白某某女儿)离婚了,许某J(我本家的爷爷)从白某某家门口过时,被白某某的老婆牛某某和小姨子牛某甲骂了,要去白某某家闹一场,让白某某家丢人。我觉得都是本家,不好意思不去,我跟着许某F、许某甲、许某J等人一块往白某某家走,到白某某家门前,许某J和白某某的老婆牛某某、小姨子牛某甲互相吵骂开了,牛某某给我吐了一脸唾沫,我拽住她的胳膊也给他吐了一嘴唾沫,这时白某某从东来了,就骂俺家人,许某丁先和白某某动手打起来了,白某某拿着一根棍子,我上前给白某某夺开棍子,邻居许某L把白某某拦拽到白刚子家院里,2、3分钟后,白某某往街里张了一砖,我没看到张到人了没有,白某某一直往我们这方人中扔砖,俺家人上去到他跟前,不知谁拽住他,我打了他胸部一拳,白刚只等邻居上前栏架,我和家人都往家走了,我也没有注意白某某有伤没有,后来听说他眼眶骨折了,肯定不是我打伤他的眼眶的。
2、同案犯许某甲供述:2010年2月12日下午,我接到俺本家兄弟许某F的电话,说本家叔叔许某丙从白某某家门口过被姓白的老婆牛某某和小姨子牛某甲骂了,他不服找上白家门上了,说让我去看看,我便去了,到白某某家门口,看见许某F及其爱人、许某丙及其爱人跟白某某、牛某甲、牛某某、及白某某女儿正在推推搡搡,我见白某某的眼睛肿着,我就参与进去,这时人就多了,白某某跑到东院白某甲家去了,我们就去撵他,到白某甲家后没多长时间就被人拦开了。打架的原因是因为许某F家的儿子许某乙和白某某家的女儿白某甲闹离婚,打架当天上午在县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2010年2月12日下午5点多,我从村东往家走,远远看到俺家门前站着一堆人,我走到东邻居白某甲家门前时,俺村许某丙、许某甲、许某丁领着头,后面跟着7、8个小青年,其中有许某A、许某B,其他我叫不上名字。他们十余人一拥而上,连推带拽将我打到白某甲家院子里的西南角厕所前,将我打翻在地,我看不清他们是怎么打我的,觉得是用脚踢,有人拿砖砸我。正打着,有人扶开我。我站起来往前跑了几步,想回家。又被许某F、许某某、许某甲、许某丙、许某丁、许某A他们这一班人殴打。他们对我连踢带跺直到把我打昏。我看到的主要打架的是许某某、许某丁、许某A,其他人也都打了。因人多,我没有看清咋打的,许某O拦了我一会儿,不叫我骂了……后派出所的人就到俺家了。我的左眼伤的严重,腰一直疼,具体是谁打的我那个部位我说不清。在我眼前打我的是许某C、许某丁、许某A,其他人围着我乱踢乱打了。我说不清咋打的,有许某D、许某甲、许某E,许某E的孩子,许某F等人打我了。许某丁、许某E、许某G(许某F)是亲兄弟,许某甲是许某某的父亲,许某甲是许某G的堂兄弟。许某丙是许某G的本家叔叔。
4、被害人牛某某陈述,我女儿白某甲与我村许某H的儿子许某乙闹离婚,今天上午在中间人的说合下,已经达成协议离婚。今天下午17时30分,我和女儿白某乙在家,我爱人白某某出去买炮了。我在家里听见许某D儿在街上骂牛某甲。我就到街上,我发现梁某某、许某D志、许某H、许某丁、许某E、许某I等人站在我家的街门台上骂牛某甲,我就对他们说“你们骂牛某甲就到她家去骂”。他们5人就围住我用唾沫唾我,我就往我家退,我到过道,许某丁、许某H、许某I就拽住我,把我拽翻了。许某某、许某丁、许某G就用手打我的头,……许某某用木棍朝我额头打了一棍子。他们打了我之后,就往外退。我就搂住一个人的腿,这个人就把我拖到了街上。他们走之后,我发现白某某从白某甲家出来,脸上有血,眼睛睁不开。……我被打之后,我妹妹牛某甲到我家,看到我伤的不是很严重,就往外走,她刚到街上就被他们拽翻在地,我看到许某D儿拽她了,后许某D儿、许根志、许某某、许某I就用脚踢他,我村的白某A就把我拽走了,以后的事儿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许某J证实,2010年2月12日下午大约3点多,我从白某某家门前经过,先是白某某老婆牛某某和二女儿白某乙骂了一句但没有提我的名字。后我回骂了一句。这样牛某某、白某乙、牛某甲都骂开我了,我也和他们对骂起来,这时白某某的侄子白某A和许某F的大舅哥梁某甲先后来了,劝开我们。我到东头我侄儿许某F家,说了这件事。我说心里急得慌去找他给他家人说一下。我一个人到白某丙家门口处,白某丙的老婆牛某某在过道站着了。我就和她骂开了……许某F跟着我后头也赶到了现场。但我没有注意他干啥了,一会儿梁某甲也来了。推着我往东走了。
6、证人梁某甲证实,许某F是我妹夫,白某丙和我是一般街坊关系。原来白某某的女儿白某甲嫁给许某F的儿子许某乙,今天上午在县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今天下午4、5点,我经过白某某家门口时,见许某F的叔叔许某K在和牛某A、牛某甲、白某乙对骂。我和本村白某A将他们拦开后到支书家说事儿,出来后,到白某某家门口……我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
7、证人白某乙证实,下午5时许,我在家听到街门上有人骂,我就和母亲牛某某出来看。到街门上,发现梁某某、许某G、许某丁、许某N、许某某、许某丙等人在我家街门口骂牛某甲、牛某某,我们到街上后,许某某就拿砖朝我妈身上砸,我妈就回到我家过道,我从过道拿了一根木棍举起来,许某某就将这根木棍夺了过去,用木棍朝我妈头部打。我就报警……我给我爸打电话,又给牛某甲打电话,在我和我妈被他们打时,牛某甲到我家街门上,也被许某某他们打翻在地。又停了一会儿,我发现白某某被人扶着从东边到家中。
8、证人牛某甲证实,我去的时候是和白某A一起去的,到我姐姐那儿,发现许某乙、许胖子等人在骂,还往我姐院子中扔砖,梁某甲和许某L就拦我,许某D只拽住我的衣服把我拽翻在雪地里。许某D只、许某I、许某M、等人朝我身上乱踢。
9、证人白某A证实,2010年2月12日上午我与白某某及许某F两家的当事人到安阳县民政局给白某甲和许某乙办理了离婚手续,下午2点多,我到大街上,发现许某D只和牛某某及牛某甲在吵,我就推许某D只回家。下午5时许,我和牛某甲前后到白某某家街门上,见许某D只、许某G、许老七、许老六、许某甲、许某I、许某A等人在白某某家街门上骂。牛某某在她家的过道里站着,当时许某P拿着砖头,用砖朝白某某家院内砸。牛某某身上都是泥,牛某甲到现场后就骂,结果被许某D只打翻在地,许某丁、许某N、许某甲等人就围住牛某甲乱打,他们有的用脚踢,有的用拳头打,后梁某甲、许某甲喊中了,就让许某D只、许某N等人往东走了,后我发现白某某从东边过来,脸上有血。白某某的伤是如何形成的我不清楚。
10、证人马国庆证实,发现西边白某某家街门上许某G、许某甲等人在与白某某的爱人吵架,吵了一会儿后,见白某某到了白某甲家街门上,本村许某O就将白某某拽到了自家院内,许某G、许某甲等人也到白某甲家院内要打架。许某O将他们推开了。此时白某某的二女儿在自家房顶向下扔砖,这样许某甲、许某G、许某某、许伟只等人就又到白某甲院内,开始乱打白某某……白某某脸上有血,左眼部有伤。
11、证人白双希证实,我看到许某L、白某A将牛某某推到了她家院中,当时许某G、许某甲、许某N、许某某等好多人在牛某某家门口。牛某甲过来后,骂了几句,许某G就抓住牛某甲的头部把牛某甲按翻在地。许某甲、许某某、许某D只就用脚用拳朝牛某甲身上乱打。我就赶紧拦,许家的人就往东跑,我跟着到白某甲家,我就看到白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了,许某G、许某某、许老胖等人在打白某某,许某某、许某P拿着砖砸白某某。我和白某甲去拦,但他们人多拦不住。拦开后发现白某某的左眼角有血,眼肿着。
12、证人白某甲证实,这时我看到白某某从东边过来了,到俺家门口时,许某甲、许某G领着头推打白某某,白某某到我家院子中掂开铁钎想打姓许的人,但是姓许的人多,铁钎被夺开了,紧跟着,许某甲和他的家人拽住白某某就打翻他了。我拦不开,就爬到白某某身上,白某某起来后,又被许某G、许某甲等人打翻。我拦不住了,许某G、许某甲和他家的几个小青年围着白某某乱打。上年纪的就许某G和许某甲、其他几个青年人也连踢带跺,具体谁咋打的我说不清。场面很乱。
13、证人刘某某证实,看到白某某从东边过来要往他家走,本村许某甲、许某丙等7、8个人见了白某某啥话也没有说,就将白某某推到了白某甲家院内乱打,后我发现白某某脸上都是血。
14、安阳县公安局(2010)273号鉴定结论,白某某系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
15、安阳县公安局(2010)229号鉴定结论,牛风珍头皮挫伤、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16、伤情照片一组及打架现场照片一组。
17、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同案犯许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41363元,该判决书认定许某某参与寻衅滋事。
18、西安市公安局抓获证明及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羁押证明
证许某某2013年8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白某某、牛某某,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核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某对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许某甲赔偿白某某、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36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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