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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8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9月2日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8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N0188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善应镇南海大道东滩村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秦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经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左腿骨粉碎性骨折。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对秦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认罪、悔罪,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查获证明、照片、血醇检验报告、查询单、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对秦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 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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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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