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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某某,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刘某某申请执行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某某,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刘某某申请执行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连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水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彭 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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