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某某,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刘某某申请执行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连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水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彭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