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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贾某某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6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刘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6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刘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贾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贾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灯塔路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