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6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刘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贾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贾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灯塔路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兰照 |